投資寶點 重點開發區總覽 熱點投資推薦 滬深資訊 服務熱線




目前哪些鐵路運費項目可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流轉各個環節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在台灣,增值稅被稱為營業稅。台灣的營業稅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1986年4月1日以前,台灣的營業稅是一種全值流轉稅,即以商品或勞務流轉額全值為課稅對象,存在著重復征稅和稅上加稅的現象,不利於專業分工。1986年4月1日台灣將原營業稅改革為國際通行的增值稅,課稅對象由全值流轉額變為增值流轉額,但名稱依然延續原來的“營業稅”叫法,只不過內容發生了實質性改變。

作為同一稅種,台灣和大陸增值稅的基本特征是大致相似的,但在具體制度安排方面則存在不少差異。

首先,增值稅的類型不同。增值稅在確定計稅依據時按照涉及的非增值性項目范圍大小可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台灣的增值稅是一種消費型的增值稅,它以銷售收入減去投入生產的中間性產品和同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全部價值後的余額作為課稅增值額,稅基中不含任何投入品的價值。大陸的增值稅則是一種生產型的增值稅,它的課稅增值額為銷售收入減去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動力等投入生產的中間性產品的價值,但資本性投入如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仍然包含在稅基中。

其次,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同。台灣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比較廣,規定凡在台灣境內進行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的交易,均需課征增值稅。換言之,所有提供貨物或勞務給他人有償使用的行為均應繳納增值稅。台灣甚至把餐飲旅館業、夜總會、金融業歸為特殊納稅人類別也納入增值稅體系。大陸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則較小,它涉及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等交易。顯然,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大部分勞務,都被排除在增值稅的范圍之外,而實行營業稅。

第三,增值稅的稅率高低不同。台灣增值稅一般適用的稅率最高為10%,最低為5%。為彌補台灣社會保障制度和政府轉移支付制度的缺陷,台灣增值稅還設有一些零稅率項目。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其稅率為1%,而其中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僅為0.1%。同時,為鼓勵小規模納稅人進貨使用統一專用發票,還允許其按發票上的進項稅額的10%予以抵扣。大陸的增值稅分兩檔,基本稅率為17%,某些需要優惠的生活必需品和農業投入品實行13%的稅率。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屬商業企業的適用4%的稅率,其他的適用6%的稅率,同時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款。

第四,增值稅的申報納稅期限不同。台灣的增值稅以兩個月為一期,納稅人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稅款或溢付稅款,若有應納稅款,應先繳納,連同繳納收據一並申報。大陸增值稅的納稅期分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個月。前5種情況下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內再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後一種情況下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第五,對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同。台灣增值稅的納稅人若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在逾期30日內,每逾兩日按應納稅額加征1%的滯報金;逾期超過30日的,按應納稅額加征30%的怠報金。同時,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滯報金和怠報金的,還應自繳納期屆滿的次日起每逾兩日按滯納金額加征1%的滯納金。如果逾30日未申報銷售額及未繳納稅款的,需移交法院強制執行,並按未繳稅款處以5─20倍的罰款,嚴重的可停止其營業。大陸規定納稅人如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處以2000─10000元的罰款。若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則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追繳,並對納稅人處以其不繳或少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從增值稅的類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增值稅的稅率、增值稅的申報納稅期限以及對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處罰5個方面,對台灣和大陸的增值稅制進行了比較,從中不難得出一些有助於完善大陸增值稅制的啟示:

啟示一,增值稅應從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大陸的增值稅是生產型的,固定資產未被納入抵扣范圍,存在著固定資產的重復征稅問題,不利於形成鼓勵投資、促進經濟增長的機制。目前大陸正積極擴大內需,加快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努力搞活國營大中型企業,在此形勢下,若能盡快把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將可以注入投資激勵因素,克服重復征稅弊端,帶動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

啟示二,進一步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增值稅改革的目標應是在生產、批發、零售以及服務領域全面實行增值稅,使增值稅真正能夠對商品生產流通過程的每個環節的增值額課征。目前我國未將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勞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容易使企業通過混合經營達到避稅目的。並且,用增值稅和其他稅種人為將商品的生產流通割裂開來,也不利於專業分工的深化,同時會造成企業間稅負的不公平。因此,大陸應借鑒台灣經驗,推行全面型的增值稅,使增值稅在大陸形成一個同商品生產流通相適應的完整的課征體系。

啟示三,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大陸增值稅的稅率和台灣相比是較高的,這當然同大陸增值稅的稅基(征收范圍)較台灣窄有關,而且為保証財政收入也不能將稅率定得過低。但隨著增值稅向消費型、全面型轉變,大陸宜相應採取稅率不高、但征收廣泛的策略。目前值得注意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大陸的小規模企業約佔企業總數的80%以上,其稅負遠高於台灣的小規模納稅人。而且,大陸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其成本要比從一般納稅人處進貨來得高,因為無法抵扣(即便是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也只能抵扣10%),這就使得小規模納稅人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鑒此,為鼓勵小企業的發展,增加小企業的活力,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大陸應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以為小規模納稅人創造一個寬鬆的稅收環境。

啟示四,提高征管效率,強化征管力度。大陸增值稅的征管手續比台灣復雜,像申報納稅期限就有6種。為方便納稅人,降低征管成本,大陸應借鑒台灣經驗,簡化增值稅的征管手續。在稅收的執法方面,台灣無疑是非常嚴厲的,既有一道又一道的處罰措施,而且處罰的力度也大於大陸,這使得台灣的偷漏稅行為大大減少。
大陸增值稅的偷漏稅現象較為嚴重,數量也較多,因此,參考台灣對稅收違法行為的制裁舉措,強化大陸增值稅征管體系的建設,將有利於提高大陸增值稅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程度。

(鉅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