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應當參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兩種企業應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1、凡在納稅年度內已開始生產、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2、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的企業; 上述企業在納稅年度無論盈利或虧損,處於減免稅期內,均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鉅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