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對匯兌損益的處理是否同台灣一樣?
大陸目前對匯兌損益之認定並無台灣查核準則規定之適用,換言之,在稅務申報上無需調整未兌現部份的匯兌損益。所附法規之內容,系指匯兌損益應在籌建期間與生產經營期間劃分,並不指未實現部份,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主要原因系大陸的匯兌損益在籌建期間與生產經營期間做不同之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
(鉅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