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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有何規定?



1、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凡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
2、對上述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
3、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制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並且必須是1999年7月1日以後、且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作為注冊資本投資的設備、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制造的設備。

(鉅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