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公証指的是,祖國大陸公証機關出具的涉及台胞、台屬申請辦理的各類民事方面的公証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証暫行條例》規定的精神,各地公証機關目前辦理涉台公証業務包括辦理赴台探親、探病、奔喪、定居、繼承遺產等所需申辦各類公証事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申請賠償及減免稅等所需的公証文件。2.公証証明。辦理親屬關系、出生、死亡、收養關系、婚姻狀況、經歷、學歷、職稱、委托、遺囑、繼承權、財產贈與分割、簽名、印鑒屬實、影印件與原件相符、譯文與原本相符、以及對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等作出公証証明。3.經濟技術活動中的各項公証。辦理在對外經濟、技術交流中使用的各類合同、協議、營業執照、委托書、擔保書、授權書、轉讓書、法人資格等公証証明以及在境外申請商標注冊所需的各種公証文書。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証業務。5.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証的文書。
其具體范圍包括:1、用於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証書、委托公証書,以及根據案情需要辦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証書;2.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學歷、委托公証書;3.用於大陸居民赴台灣定居或台灣居民赴大陸定定居的親屬關系、婚姻、出生等公証書;4.用於減免所得稅而辦理的撫養親屬公証証明,包括親屬關系,謀生能力、病殘、成年人在學公証書,繳納保險費或繳納醫藥費公証書;財產權利公証証明,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有形財產和專利、著作、商標等無形財產權。台胞、台屬對涉及以上民事事項需要公証的可直接向所在市(縣區)公証處申請辦理。
(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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