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1、關於租賃期限,《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超過的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約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此外,就合同形式來說,對於不動產租賃,必須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採用特殊方式,如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租賃合同需到房產部門進行備案。
2、關於租金,《合同法》並未對租金的幅度作出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對其自由約定,但不得違反合同的基本原則,如不得進行欺詐或顯失公平。對租金的支付期限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3、關於租賃合同的提前解除
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期限或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如果合同已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當事人一般不得隨意解除(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除外),除非一方當事人願意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此為代價來取得對方當事人的贊同,而對方有權決定是否同意該提議。否則要求解除方仍應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4、關於租賃關係產生後租賃物增值部分的歸屬在租賃期間產生的租賃物的增值部分(通常指房屋租賃關係中的承租人進行裝修)的歸屬問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以不違反法律為前提自由約定。考慮到經濟合理等因素,一般應約定合同期滿後裝修歸出租人所有。因不動產的價值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折舊,並且裝修的金額非出租人所能控制,為保證合同期滿後能及時處理遺留問題,出租人和承租人應事先對裝修額及折舊標準進行確認,並嚴格按照約定條款確定裝修物歸出租人所有後,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補償數額。
七、 結合中國的交易習慣及法律規定,對完善企業財務制度的幾點建議
在司法實踐中,經濟糾紛案件一般有幾種類型,一種是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只是一方不能依約履行,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後強制執行;一種是各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存有爭議,稱為歧義條款,協商不成,訴至人民法院,請法院對該條款進行確定,從而作出判決;還有一種也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就是財務制度不完善造成財務審核結果與客戶所持送貨單據數額不一致,導致糾紛成訟;最後一類案件處理起來最為棘手,法院判決結果也會因地區、人員素質、交易習慣的不同而有差別。因此完善自身財務制度才是杜絕此案件發生的根本所在。
以下是律師事務所為台資企業訂立的交易流程,請參考。
(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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