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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商定,按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比例分取收益的契約式經濟組織。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合作各方通過簽訂協議、合同加以規定。這些權利和義務,一般不與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直接相聯系,主要有:收益分配比例、風險和債務分擔比例,結業清算時在清償債務後剩余資產分配的比例等。 中方合作者一般提供場地使用權、廠房、配套設施、勞動力及勞動服務等條件,外商提供資金、技術、設備等作為直接投資。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的投資也可以參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實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相比,有以下幾點不同:

1.投資方式不同。合作經營的投資大部分或全部由外方提供,中方僅以場地使用權、廠房、配套設施等作為合作條件,而且可以不作價投入,也可以不收租金或攤入成本,也可以不折算為注冊的幣值和計算各方的出資比例。

2.收益分配不同。合作經營獲利後,其收益不是按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而是根據合同中事先商定的利潤分成比例進行分配。允許在合作經營初期,外商的分成比例大些,中方小些,以後中方逐年增大,外方逐年減小。

3.投資回收方式不同。合作經營期間,外商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收回其全部投資: 在合作期內可以通過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收回投資本金,也可以用加速折舊,每年從提取的折舊費中償還外商當年應收回的投資。 採取前期增大外商分成比例。

4.剩余財產的處理不同。若外商的投資本金在合作期內先行回收的,合作期滿,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

5.組織管理方式不同。合作經營是否組成法人,是否成立董事會,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而定,不作硬性規定。

6.稅收方面不同。合作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各自繳稅,外商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鉅亨網)